寶山區企業骨干人才專項激勵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充分調動本區企業骨干人才開拓創新的積極性,根據《寶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條件)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企業內核心骨干人才。
(一)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寶山區域范圍內。
2、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形:
(1)上一年度區級稅收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實體型企業;
(2)經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
(3)關系區域經濟社會重大改革和創新發展、成長性較好,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確需重點扶持的其他企業。
3、經所在鎮、園區推薦,屬區本級企業經區主管部門推薦。
(二)骨干人才還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政治合格、忠于本職、業績突出,經所在企業認可,并在本企業中擔任重要創新管理崗位、創新技術崗位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核心技術骨干或其他緊缺急需人才;
2、與本企業簽訂3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在本企業已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及以上;
3、上一年度稅前年收入為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及以上。
第三條 (資助名額)
根據企業規模、職工稅前收入總量確定資助名額,一般每家企業不超過5名;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經所屬鎮、園區或區主管部門推薦,名額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超過10名。
第四條 (具體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骨干人才,根據其稅前年收入總額情況,按照不同比例給予分段、累進資助,具體標準如下:
(一)稅前年收入超過三倍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0萬以內部分,按其實際年收入的3%資助;
(二)10萬及以上、30萬以內部分,按5%資助;
(三)30萬及以上、50萬以內部分,按7%資助;
(四)50萬及以上、60萬以內部分,按10%資助;
(五)60萬及以上、70萬以內部分,按20%資助;
(六)70萬及以上部分,按30%資助。
以上資助累計總額上限為10萬元,貢獻特別突出的,可不受限制,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
第五條 (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企業向所屬鎮、園區(區本級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寶山區企業骨干人才專項激勵申請表》一式二份;
2、《寶山區企業骨干人才申請專項激勵情況匯總表》一式二份;
3、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上一年度納稅證明、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認定證書以及其他可證明其符合區域重點扶持企業條件的材料;
4、個人上一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個人社保繳費證明、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銀行卡復印件等其他相關材料。
經所屬鎮、園區或主管部門認定后,匯總報送至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和區經委牽頭,會同區發改委、商務委、科委、總工會等主管部門依據評審條件、資助名額等開展審核,并提出擬資助人選及資助金額。
(三)公示。審核通過的擬資助人選名單,由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列入擬資助范圍。公示有異議的,經過核實情況后,決定是否列入擬資助范圍。
(四)審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匯總擬資助人選、金額等信息,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資金來源及發放)
(一)資助資金實行比例分攤,總額控制,擇優輪候的原則。鎮、園區所屬企業,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負擔50%,鎮、園區負擔50%;區本級企業的,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全額負擔。每年初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當年用于企業骨干人才專項激勵總額和各鎮、園區資助額度。各鎮、園區按照額度進行推選,超出額度的擇優輪候。
(二)資助資金撥付按照《寶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一年為一個資助周期,資助資金一次性統一發放至申請人個人賬戶。一個資助周期結束后還需資助的需重新申請。
第七條 (監督和考核)
(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協調相關鎮、園區和主管部門對資助工作進行監督和跟蹤評定。
(二)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資助的,將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三)用人單位應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對人才專項激勵申報的真實性負責。對于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在審核材料時把關不嚴,且在后續管理中未能盡到責任,違反政策規定的,一經查實,記入單位誠信檔案,并取消今后該單位員工申請享受專項激勵政策資格。
(四)各鎮、園區及各主管部門應充分履行主管職責,按要求落實宣傳動員、組織推薦、初步審查以及配套資助等工作要求,相關情況將列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對未按要求進行配套資助的鎮、園區,督促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推薦申報資格。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